一、企业(单位)节能
(一)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加强节能管理上年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年综合能耗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清洁生产:经慈溪市级以上部门审核通过清洁生产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每家补助8万元(含宁波市奖励);对经省认定的绿色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电平衡测试:对年耗电5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开展电平衡测试工作,经慈溪市级以上部门审核通过,给每个电平衡测试达标并实施方案补助服务机构3万元(含宁波市奖励)。
(二)加快高效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步伐(包含一、二、三产)加大省、宁波市发布的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慈溪市重点推广应用的十类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力度,今后三年力争十大节能技术(产品)的应用率年均增长20%以上, 2015年达到60%。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年综合节能量超过1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奖励,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4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节能项日奖励不超过投资额的30%;(上述奖励含宁波市)。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按土述标准计算得出的奖励金额的1.2倍给予奖励,奖励各按50%比例分配给合同能源组织实施单位和节能项目所在单位。
(三)节能潜力挖掘
1、能效评估:对年耗能500 I吨标煤(以2010年等价值日径统计)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利用效率测试和分析评估,给每项目达标并实施方案补助有资质的服务机构2万元。
2、积极鼓励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1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按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考核,在市里下达的节能目标以上的部分,侮降低1个一百分点,奖励0.5万元,销售 对推广、销售符合省、宁波市发布的节能技术(产品)导向日录和慈溪市重点推广应用的十类节能技术(产品)的在慈溪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评选,按业绩、效果、影响、对我市节能工作贡献程度等评出前三名,分别给予10, 5, 3万元的奖励。
3、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对在慈溪市内注册登记的节能服务中介机构,按业绩、效果、影响、对我市节能工作贡献程序等评出4家优秀节能中介机构,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二、节能监察
(一)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情况1忱察,查处用能单位违法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设备行为,检查用能单位能耗限额(定额)标准执行情况,对节能监察过程中提供完善节能技术服务的机构单位补助2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后评价工作和产品能耗限额对标工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后评价工作补助服务机构工作经费0.3万元/项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对标补助服务机构工作经费0.3万元/项目。
三、节能专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资金:按《慈溪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专家评审会管理办法(试行)))(慈节能办)(2011) 25号)规定执行。
(二)节能宣传: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能宣传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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